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02********5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海商初字第00251号 |
案号 |
(2016)苏1202执1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第一开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50万元,利息53801.95元,合计2553801.95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从代偿之日第二日即2014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同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90814元;二、被告江苏大汉獒园有限公司、泰州神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徐士春、周桂凤、徐冬、杨爱平、徐斌、李华、李章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5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8557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凭本院发出的“上诉须知”,按国务院《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2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