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4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361号
案号
(2015)泰开执字第00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化市天中塑胶有限公司、江苏金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咸明勇、咸明华、咸会元、周雪琴、孙华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内偿还原告冒小军、沈茜、肖力源、张闽、杨勇军、邹雪梅、凌庆来借款本金559919及利息(以559919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3%计算);二、被告咸松元、李寅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咸松元、李寅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冒小军、沈茜、肖力源、张闽、杨勇军、邹雪梅、凌庆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1-20
发布时间
2015-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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