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7********1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21民初467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恢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贯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2.63‰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星、徐志敏、戈磊、鲁廷芳、陶圣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马鞍山贯虹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星、徐志敏、戈磊、鲁廷芳、陶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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