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19********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3276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7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郭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彭勇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经偿还利息9万元);二、驳回彭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3 760元,减半收取6880,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9900元,由郭鹏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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