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921民初1238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恢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谭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王和清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7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谭国华已给付的利息30000元应予以剔除);二、被告谭国祥对借款本金4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国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谭国华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和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被告谭国华、谭国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