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921民初1238号
案号
(2020)湘0921执恢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谭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王和清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7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谭国华已给付的利息30000元应予以剔除);二、被告谭国祥对借款本金4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国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谭国华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和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被告谭国华、谭国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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