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青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8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3民初808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 405.1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6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青林抵押的湘deq783别客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被告罗青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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