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1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266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2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友山与被告薛超、余树金签订的《磕石机租赁合同》;二、被告薛超、余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友山流动磕石机一套(含部破一套、二破四台、震动筛一套、给料机一套、输送带七条、17.5米平板车厢两个、铁腿子十六个、槽钢四个、钢板二十四块、电线六条等,详见审理查明部分);三、被告薛超、余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友山租金85万元(截止2020年1月8日,之后租金按每月6万元,计算至流动磕石机返还或照价赔偿时止);四、被告陈玉国对薛超、余树金所负上述第二、三项8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薛超、余树金、陈玉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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