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1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民初266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2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友山与被告薛超、余树金签订的《磕石机租赁合同》;二、被告薛超、余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友山流动磕石机一套(含部破一套、二破四台、震动筛一套、给料机一套、输送带七条、17.5米平板车厢两个、铁腿子十六个、槽钢四个、钢板二十四块、电线六条等,详见审理查明部分);三、被告薛超、余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友山租金85万元(截止2020年1月8日,之后租金按每月6万元,计算至流动磕石机返还或照价赔偿时止);四、被告陈玉国对薛超、余树金所负上述第二、三项8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薛超、余树金、陈玉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