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刑初177号 |
案号 |
(2020)粤1704执1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覃汉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莫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责令被告人廖强、覃汉生向被害人谭家钢退赔17137元。五、对扣押被告人廖强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套筒扳手二把、梅花扳手二把、小剪钳一把、大剪钳一把、锁链一条,对扣押被告人覃汉生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台,均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