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4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2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英、谢进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其中从2017年1月3日起以475000元为基数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从2017年3月22日起以495000元为基数计至2017年4月12日止,从2017年4月13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计至还清款时止)给原告陈春林;二、驳回原告陈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3元,由被告张小英、谢进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