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6********13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704民初1281号
案号
(2022)粤1704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8000元(计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为12205.46元,从2021年3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行;二、被告阮满、陈林尚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陈崧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阮满、陈林尚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告陈崧、阮满、陈林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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