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6********1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1281号 |
案号 |
(2022)粤1704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8000元(计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为12205.46元,从2021年3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行;二、被告阮满、陈林尚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陈崧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阮满、陈林尚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告陈崧、阮满、陈林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