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2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3050号 |
案号 |
(2022)粤1704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的支付方法如下: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许志成;二、驳回原告许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