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1********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81民初3305号 |
案号 |
(2017)皖1181执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9.8‰计算付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孙昌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李金成、孙昌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