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1********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1民初311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芳一次性支付方梓俊200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3月7日的抚养费60000元,分三次付清:2020年7月9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如果任何一笔钱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完毕,方梓俊有权利要求沈芳一次性支付该期间剩余的抚养费。沈芳向方梓俊支付的抚养费由方佳红代为管理,抚养费付至方佳红的账户(账号:6228480089294438976,开户行:广州市番禺区美心支行);二.沈芳自2020年3月8日起向方梓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至方梓俊年满18岁,每年的12月3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最后一笔抚养费在方梓俊年满18周岁当月支付完毕;三.方佳红在抚养教育方梓俊期间,沈芳有探望的权利,方佳红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四.本案调解以后,方佳红和沈芳不得以任何不合法的形式影响对方的家庭。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方梓俊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