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16号
案号
(2016)皖1181执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忠、陆喜梅欠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9.8‰计算,从2014年7月3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此款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以后每月月底前偿还30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孙昌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债务如被告有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时间
2016-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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