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2********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桐民二初字第00639号 |
案号 |
(2017)皖0881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金400万元、利息116.80万元,逾期担保费2.04万元,违约金34.76万元,律师代理费4万元,诉讼费30560元,合计5606560元。2016年1月15日之后的逾期费用按年24%的费率以未清偿本金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还款3万元;余款在三年内付清,即2016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65万元、利息469678.55元、支付前期费用25万元;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65万元、利息385590.88元、支付前期费用25万元;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65万元、利息301555.80元、支付前期费用25万元;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65万元、利息227462.13元、支付前期费用25万元;2018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65万元、利息145991.30元、支付前期费用25万元;2019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57万元、利息69333.38元、支付前期费用356560元。三、被告桐城市富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斌、胡明英、周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即可就本案全部债务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被告桐城市大唐塑业有限公司、唐超自愿给付原告代偿金15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六、被告桐城市大唐塑业有限公司、唐超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责任。七、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大唐塑业有限公司、唐超自此无其他纠葛。八、案件受理费61119元,减半收取30560元,由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