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明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8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4039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4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明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涛借款本金40534.65元,支付利息405.35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31日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合计40940元;二、驳回原告张涛对被告张汉林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涛负担245元,被告段明凡负担867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明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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