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勇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0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民终805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2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10174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韩勇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夏开工程款476228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朝晖公司在欠大屯公司工程款的范围之内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夏开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夏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43元,均由韩勇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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