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瑞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6********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7民初1016号 |
案号 |
(2020)湘0527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建高、刘瑞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健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及利息300 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二、由被告唐建高、刘瑞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健的借款利息(以5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 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 160元,由被告唐建高、刘瑞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