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瑞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6********0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7民初1016号
案号
(2020)湘0527执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建高、刘瑞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健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及利息300 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二、由被告唐建高、刘瑞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健的借款利息(以5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 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 160元,由被告唐建高、刘瑞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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