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7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25民初402号 |
案号 |
(2020)湘0225执恢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一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代还贷款利息包含在此之内);二、驳回原告罗一平要求炎陵县洪源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建红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罗一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