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7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25民初402号
案号
(2020)湘0225执恢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一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代还贷款利息包含在此之内);二、驳回原告罗一平要求炎陵县洪源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建红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罗一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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