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民终21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二、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吴凯亮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利息已从2016年7月6日算至2017年10月6日,后续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从2017年10月7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吴凯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合计12875元,由王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