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81********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9民终21号
案号
(2020)湘0921执1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二、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吴凯亮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利息已从2016年7月6日算至2017年10月6日,后续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从2017年10月7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吴凯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合计12875元,由王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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