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1********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651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2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小春报酬37294元,并支付此款逾期利息(以372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钱斌对上述义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财产保全费用420元,合计1296元,由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承担时由被告钱斌承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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