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6********4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6557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3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金111250.28元,支付利息及罚息2275.30元(利息算至2020年7月2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113525.58元;被告姚娟、阜南县玉荣信息科技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7页二、驳回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张东伟、姚娟、阜南县玉荣信息科技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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