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5********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5民初452号 |
案号 |
(2020)湘3125执恢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龙自然损失75000元;二、被告龙杰、被告保靖县水银乡城乡公交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龙自然损失54639.11元; 三、驳回原告龙自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6元,依法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龙自然负担413元,被告龙杰、被告保靖县水银乡城乡公交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