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3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809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守科、陈清尚欠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58 085元、代偿费用30 000元及代偿款利息,刘守科、陈清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代偿款本金33 085元、代偿费用30 000元,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12月期间于每月31日前支付代偿款本金25 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代偿款本金25 000元及全部代偿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剩余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刘守荣、赖新华、刘守梓、黎丹、浏阳市南方出口花炮厂对上述代偿款本金、代偿费用及代偿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刘守科、陈清、刘守荣、赖新华、刘守梓、黎丹、浏阳市南方出口花炮厂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任一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刘守科、陈清、刘守荣、赖新华、刘守梓、黎丹、浏阳市南方出口花炮厂在任何时间内所支付的款项均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代偿款利息、代偿款本金。且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其他无争议。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 085.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920元,合计7 005.64元,由刘守科、陈清共同承担(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给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