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1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881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2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红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邱支行信用卡(卡号为6258280060178039)的本金102272.27元,逾期利息42370.16元,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以本金10227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046元,由被告郭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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