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0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民初881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2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红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邱支行信用卡(卡号为6258280060178039)的本金102272.27元,逾期利息42370.16元,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以本金10227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046元,由被告郭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