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柏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湘0521执2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新民、孙青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集华借款本金1 247 820元,赵柏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 702元,减半收取8851元,由原告刘集华承担1146元,由被告李新民、孙青华承担77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