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柏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0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1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湘0521执2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新民、孙青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集华借款本金1 247 820元,赵柏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 702元,减半收取8851元,由原告刘集华承担1146元,由被告李新民、孙青华承担77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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