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3民初3501号 |
案号 |
(2019)皖1623执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利辛县永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金2400000元,自2018年4月19日起,利息按年利率6.96%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自2019年4月18日起,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0.4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600000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利息按年利率6.96%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自2019年4月18日起,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0.4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殷志杰、陈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4元,减半收取15792元,由被告利辛县永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1623执157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30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