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民终2286号
案号
(2020)冀0528执恢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雪莲、张宁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双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并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月息1.8%的偿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如吴雪莲、张宁不能按期还清上述借款本息,自愿以先前被查封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朝华园10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张双欠;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 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吴雪莲、张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 128元,由张双欠负担;四、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2-09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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