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民终2286号 |
案号 |
(2020)冀0528执恢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雪莲、张宁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双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并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月息1.8%的偿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如吴雪莲、张宁不能按期还清上述借款本息,自愿以先前被查封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朝华园10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张双欠;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 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吴雪莲、张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 128元,由张双欠负担;四、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