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苗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8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2民初858号 |
案号 |
(2020)湘0522执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三被告曾跃红、刘小勤、曾苗苗欠原告借款共计400 000元,还款计划如下:三被告曾跃红、刘小勤、曾苗苗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30 000元、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30 000元、 2020年8月15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30 000元、2020年9月15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30 000元、2020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30 000元、2020年11月20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40 000元、2020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40 000元、2021年1月20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40 000元、 2021年2月20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40 000元、 2021年3月20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40 000元、2021年4月20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40 000元、2021年5月20日支付原告徐和兰借款10 000元。如本案三被告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期履行,原告可以对三被告尚未履行的部分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3650(已支付)元,由三被告曾跃红、刘小勤、曾苗苗其承担;三、其他双方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三被告曾跃红、刘小勤、曾苗苗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