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9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473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维香、钟志强欠刘利借款本金355000元,周维香、钟志强自愿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21年6月14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22年6月3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22年9月10日之前偿还40000元,剩余借款35000元于2023年1月21日之前偿还清楚。二、若周维香、钟志强未按上述协议内容中的任一期限按期足额支付,则刘利有权自周维香、钟志强逾期之日起要求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2、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7695元,并有权就其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7695元,由刘利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