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4********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3519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4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经双方确认我方正常施工并履行各项义务,并对我方的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量无异议。2、现由唐鹏钧、杨爱红、尹涛、童谣四人来承担本公司与童谣的星光无限影视化创基地装修工程款的所有债务,并担保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壹拾陆万圆整,见工程清单),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新装潢施工。3、因我方前期按童谣要求进行施工,现因新投资方要求重新装修并拆-4-除前期装修,确认拆除前期装修并非我方施工质量问题所致,同意支付上述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于2019年2月3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100000元,一方违约,应赔偿损失按工程款的15%计算。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装修款,现原被告就工程款付款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因四被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9)苏130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童谣、杨爱红、唐鹏钧、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昌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54500元及违约金8175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昌信公司与被告童谣、杨爱红、唐鹏钧、尹涛之间债权债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施工工程的工程款为160000元,有付款合同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100000元,一方违约,应赔偿损失按工程款的15%计算。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支付1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爱红、唐鹏钧、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5-原告宿迁市昌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杨爱红、唐鹏钧、尹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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