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2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21民初516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1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省林祥粮贸有限公司代偿款50万元及利息13920元,该款由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偿还15万元,于2021年3月1日偿还10万元,于2021年8月1日偿还10万元,余款16392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履行完毕,如山东的房子顺利出售以后,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应当提前偿还欠款;二、被告康德标、朱红梅、康德龙、赵茜茜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三、如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安徽省林祥粮贸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计4470元,由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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