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9********0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02民初2556号
案号
(2020)湘1102执18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8 562.04元和截止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17 276.17元、费用947.5元,共计96 785.71元,2020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到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被告胡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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