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2********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6民初908号 |
案号 |
(2018)湘1026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民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霄锋偿还借款本金1 480 000元,并按月息1.5%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郴州市富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 120元,减半收取9 060元,由被告李民涛、郴州市富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