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刑初408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2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余年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214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215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姚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范佳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田伟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金扣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216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姚嘉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冯德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冯程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冯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判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21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六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赵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三、被告人姚建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姚根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五、被告人吴永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21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侯栋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钱海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王月阳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洪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219二十、被告人姚宇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王小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吉利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十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余年兵苹果手机2部、被告人李娟苹果手机1部、被告人丁伟苹果xsmax金色手机1部、pos机4个、被告人姚建梅苹果6ps手机1部、苹果x手机1部、gps定位器1个、被告人姚根奎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侯栋涛华为荣耀手机1部、被告人钱海桥oppor9splus手机1部、被告人王220小兵vivo黑色手机1部、苹果8白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列入扣押清单的其他非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十四、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银行存款、各被告人已经退出的赃款,按比例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详见附表)。二十五、责令各被告人按所涉共同犯罪数额退出剩余赃款,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详见附表)。二十六、被告人余年兵为实施犯罪而交付给被害人黄展人民币47000元、被害人张龙成人民币681元、被害人张磊人民币11846元、被害人何建红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肖鑫人民币9555元、被害人吴鹏人民币17100元、被害人冯佩人民币8263元,合计人民币122573元;被告人姚建梅为实施犯罪而交付给被害人展胜人民币21000元,予以追缴(该款项暂存于各被害人处),上缴国库。二十七、被告人余年兵、李娟为实施犯罪而交付给各被害人的本金1624494元,被告人姚建梅为实施犯罪而交付给各被害人的本金255611元,被告人丁伟为实施犯罪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2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2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