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3********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1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0)冀0503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尚拴成货款66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尚拴成申请费及保险费共计1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被告武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