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民初1029号 |
案号 |
(2020)皖0422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丹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91,008.33元,从2020年3月13日起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孙丹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孙丹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贾丙伟以其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丹继续清偿;四、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650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孙丹、4贾丙伟负担7,300元,鉴定费8,000元(柴玲修垫付)由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