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5********5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5民初500号
案号
(2020)皖0825执1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化平、余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湖县兴源服务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太湖县兴源服务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安庆市泷锍再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5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余化平、余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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