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936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02民初35号 | 
| 案号 | (2020)桂0602执恢2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王水章、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房信购字防港分行2010年702号);二、被告王水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借款本金524 708.6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0月8日利息40 560.22元,2017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水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水章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452.6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王水章、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王水章、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房信购字防港分行2010年702号);二、被告王水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借款本金524 708.6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0月8日利息40 560.22元,2017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水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452.69元,由被告王水章、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骆远亮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199364564R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建政路6号红林海岸小区A8号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