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2********3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2312号 |
案号 |
(2022)桂0603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本金776343.6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780343.6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6日起算至2021年8月9日,以776343.6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034.36元、担保费8364.06元、律师费25000元,三项合计111398.42元;三、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何忠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68号阳光海岸二期三组团7号楼10层1005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000292号;抵押编号: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185号、桂(2019)防城港不动产证明第0027624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何忠、谢家文对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718元,减半收取6359元(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3元,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忠、谢家文承担63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