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碧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2********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03民初2238号
案号
(2022)桂0603执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陈碧霞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曾庆龙、曾庆德出具的《欠条》有效;二、被告陈碧霞向原告曾庆龙、曾庆德支付租金100000元及人工费用18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陈碧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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