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2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3民初1162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1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检顺借款本金198 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0 000元,本息合计208 000元;二、限被告曹国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检顺支付利息71 800元;三、驳回原告李检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750元,财产保全费1 920元,合计4 670元,由被告曹刚负担4 130元,由被告曹国锡负担5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