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3********2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23民初1162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1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检顺借款本金198 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0 000元,本息合计208 000元;二、限被告曹国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检顺支付利息71 800元;三、驳回原告李检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750元,财产保全费1 920元,合计4 670元,由被告曹刚负担4 130元,由被告曹国锡负担5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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