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2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4民初5378号 |
案号 |
(2020)湘0124执5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新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肖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新明支付利息43?200元(已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2月14日,后段依此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5244元,由被告肖卫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