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1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24民初1350号 |
案号 |
(2020)湘0724执1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简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借款本金30 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9月11日的利息1800.15元,合计31 800.1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简世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借款本金29 513.32元,支付截止2018年9月11日的利息1749.21元,合计31 262.5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简世祥、乔军对简世军的上述第一项偿付义务在36 000元的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简世军追偿;四、简世军、乔军对简世祥的上述第二项偿付义务在36 000元的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简世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简世军、简世祥、乔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