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齐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4********3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一初字第379号 |
案号 |
(2020)湘1022执恢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凯民、蔡顺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利华、邝玉柳赔偿损失22037元;二、被告肖建华、刘四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利华、邝玉柳赔偿损失22037元;三、被告李恪锋、兰密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利华、邝玉柳赔偿损失22037元;四、被告余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告李利华、邝玉柳赔偿损失22037元;五、被告刘齐超、邱秀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告李利华、邝玉柳赔偿损失22037元;被告刘凯民、蔡顺环,肖建华、刘四英,李恪锋、兰密锋,余秋会,刘齐超、邱秀利在110185元内互负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李利华、邝玉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1元,由原告李利华、邝玉柳负担5196.6元,被告肖序卫、杨香容,刘凯民、蔡顺环,肖建华、刘四英,李恪锋、兰密锋,余秋会,刘齐超、邱秀利各负担69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