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1********4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1民初561号
案号
(2020)冀0503执1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巩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7,250元。二、被告巩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交通费、通讯费100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巩志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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