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6********3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9民初1138号 |
案号 |
(2020)湘1129执恢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永州爱塞丽雅商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叶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彭正福借款人民币 69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24%从2014年6月9日起开始计付至借款偿还完时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上述条款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永州爱塞丽雅商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叶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