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02********2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704民初2562号
案号
(2020)粤1704执16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斌、林冠伶、洪玉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6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谢红伟;二、被告吴顶金、林新其对被告吴斌、林冠伶、洪玉喜的第一项判决中借款65万元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顶金、林新其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吴斌、林冠伶、洪玉喜追偿;三、被告广东中天万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斌、林冠伶、洪玉喜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谢红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20元,由被告吴斌、林冠伶、洪玉喜、吴顶金、林新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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