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萧民一初字第02595号 |
案号 |
(2020)皖1322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景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涛借款3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8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906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