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4346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刘维勇借款本金5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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